1. 总则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约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猝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本保险合同中的“猝死”,指突然发生急性疾病,且在疾病发生6小时内死亡。该急性疾病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诊疗且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突然发生的。
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猝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遗传性疾病(释义见5.1)、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释义见5.2)、性传播疾病;
(2)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3)化学污染(释义见5.3);
(4)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或症状(释义见5.4);
(5)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6)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7)故意自伤或自杀;
(8)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9)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10)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或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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