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构成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电梯过程中,发生主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根据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后,按照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再给付一次,给付比例同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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