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及随身物品遭受抢劫、抢夺、盗窃,或因第三方人为原因导致受损的,保险人有权选择如下方式进行赔偿:
(1)货币赔偿,根据受损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3)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同类型或具有同种性能的实物替换灭失或受损的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丧失或受损的个人财产或随身物品,保险人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做出适当扣减或进行修复。当计算应付的赔偿数额时,保险人将根据丧失或受损的保险标的的使用时间和-2磨损情况进行折旧处理。折旧数额将以个人财产或随身物品的全部使用年限为基础,并按照《折旧计算表》(见释义7.1)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另行约定的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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