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或门诊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另 有约定的从约定:
(1)对本合同中特别约定除外疾病和症状、被要求健康告知的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既往 症(见 7.38)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先天性疾病和症状(见 7.39)治疗及其他相关 费用,对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见 7.40)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见 7.41) (HIV 阳性)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2)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费用,按疗程将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 30 日后服用的药 品费用,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发生的任何费用,与不符合本保险条款定义的 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有关的任何费用;
(3)与妊娠有关的费用,与不孕不育症或生育治疗相关的费用,任何类型助孕费以及 与此相关的妊娠并发症医疗费,对流产或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4)输精管切除术和绝育术费,男性或女性绝育恢复手术费,性别转换症、性障碍治 疗费,伟哥以及其他用于提高性功能的药物费;
(5)基因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试验性治疗(见 7.42)费用,仅 为改善或提高目前身体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成瘾性症状治疗 费用,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 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
(6)整容费用,对未表现出可疑细胞行为(如近期大小、形状、颜色发生改变)的良 性皮肤损害的治疗、祛除及其他相关费用,白癫风、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他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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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非医学必需的对浅表静脉曲张的治疗及 其他相关费用,与脱发相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丰胸或缩胸手术及其并发症治疗及 其他相关费用,戒烟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减肥和任何为减肥接受的治疗、咨询、饮食 费,减肥代餐费,与单纯性肥胖和病理性肥胖相关治疗及相应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 用,常规足部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7)非处方开具的药品和设备费用,抗光老化药物、美容用品、大剂量维生素、维他 命、健康滋补类中草药(见 7.43)、膏方费,中草药代加工成粉剂、药丸、胶囊、胶或 其他制剂发生的加工费,生长激素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眼镜、隐形眼镜费用;
(8)视觉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 磨镶术,老视,屈光不正(近视、远视、散光)校正手术及其他相关费用),任何用于 治疗弱足、矫形足、不稳足、扁平足或足弓塌陷的器材费,任何与跗骨、跖骨相关的治 疗费,对脚表面损害(如鸡眼、老茧、角质化)医疗(但有关骨外露、肌腱或韧带的手 术不在此限)费;
(9)对由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或故意行为引起的或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伤害、 病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由酒精、溶剂或毒品(见 7.44)滥用引起的伤害或疾病的 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完全或部分由服用酒精、非法药物、非医师处方要求药物或非 医师处方要求用量药物引起的伤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自残、自杀引起的自我伤 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10)自动轮椅或自动床、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费,空气质量或温度 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费,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加 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 其他类似设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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