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 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额外给付特定疾 病保险金,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三十三条所定义 的特定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本项责任,同时本项责任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1.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 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8零时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标准体9年交保险 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10或交费年期数11(以较小者为准)。 (2)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且在本 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本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为准); 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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