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从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期间满期时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在投保前已分配在船上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起期日开始时生效。在保险开始生效后分配或交付给建造人的物资和机械设备,自分配或交付时生效。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若提前交付给所有人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可退还被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退费。如超过保险期间交付,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展延保险期间手续。展期满一个月者,本公司应收规定的保险费。不足一个月者不加收保险费。
保险价值为船舶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价值确定。被保险人如以暂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应在船舶建成或确定最后合同价格后通知本公司调整保险金额。对暂定价值超过或低于保险价值的部分,本公司按比例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如果保险价值超过暂定价值125%时,本保险对任何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保险船舶损失的赔偿总额,以暂定价值的125%为限。但由于保险船舶改变设计、装修或改动船型、物资变更所引起的船舶造价的变动,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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