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11.1 为了根据本保险取得赔偿,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
11.2 除上述第1 款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有权取得本保险承保期间发生的承保损失的赔偿,尽管该损失产生在本保险合同订立之前,除非当时被保险人知道该损失而保险人不知道。
12 由于本保险承保的风险作用的结果,承保保险标的的运送在根据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卸下、储存和发运保险标的至所承保的目的地而适当和合理遭受的额外费用。不适用于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本条规定,须受上述第 4,5,6 和7 条包含的除外责任的制约,并且不包括由被保险或其雇员的过错、疏忽、破产或经济困境而引起的费用。
13 推定全损索赔不能得到赔偿,除非由于实际全损看来不可避免,或因为恢复、重整和发运保险标的到承保的目的地费用会超过其抵达时的价值,保险标的被合理放弃。
14 14.1 如果对保险货物由被保险人办理了增加价值保险,货物的保险价值就应视为增加至承保损失的本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14.2 如果本保险是增加价值保险,应适用下述条款:货物的保险价值应视为等于由被保险人对货物办理的承保损失的原始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