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 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抢劫、哄抢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抢劫、哄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给予赔偿。全车被骗所致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三个月未能侦破,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3. 经公安部门破案被追回的保险货物,双方应当协商处理。
4.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按主险条款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被盗、被抢货物的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全车被骗的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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