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刘家央求学院只要不给刘伶利断了医保就行了,人事处处长却只冷冷地说,“不要给我哭,我见这样的事情挺多的,学校有规章制度。”此事一经报道,即引发舆论热议。8月14日,事件的主人公刘伶利因为癌症并发心脏病,离开了人世。大家将怒火喷向开除癌症员工的学院的时候,同病相怜的还有另一个人魏延政:曾经的花儿少年、北大高材生、入职世界500强——华为,成为IT精英,之后不幸罹患罕见的恶性肿瘤——“透明细胞肉瘤”,此后两年中经历了扩散、截肢、放疗、化疗、复发、扩散反复的过程。
2012年,病假中的魏延政称,接到了“劳动合同顺延至病假期结束”的通知;同年,华为通过大病商业保险向魏延政一次性赔付20万。到了2013年,华为公司告知他,据法律公司可以不和他续签合同。2016年6月23日,也就是魏延政去世前一个月,魏延政仍在文章中写到,在他癌症截肢后最无助的时候,华为与他终止了合同。
刘伶利和魏延政背后共通的商业逻辑,“企业没有义务养不为他创造价值的员工。”2016年8月8日,身患癌症的魏延政去世。华为不与得了癌症多年的魏延政续约,和**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开除” 得了癌症的刘伶利,是一回事吗?其实是一回事。当然你可以说它们有本质区别:因为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而且已经被法院裁定违法。其实,两者并没有根本区别,背后有共通的商业逻辑——企业没有义务养不为他创造价值的员工。
“企业没有义务养不为他创造价值的员工。”这句残酷的话,你应读三遍,你能从中读出新的世界观、价值观。讨论一下:如果你是这个单位领导,你怎么做?你怎么理解“企业没有义务养不为他创造价值的员工。”这句话?法律给你的答案:法律:大病超过2年,就可解雇,看一下法律是怎么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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