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 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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