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是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内某一事件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差异程度,差异程度越大风险越大,风险是独立于人类意识的客观存在,即风险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力水平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但人类所面临的风险并未减少,风险管理的对象是:风险,风险管理的主体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风险管理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估策、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和评估风险管理效果,风险管理成为一次独立的管理系统,并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主动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从而从根本上消除特定风险的措施。适用于损失发生概率高且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回避风险,在风险发生之前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小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程度。如:兴修水利、建造防护林等。
预防风险,通过某种安排,把自己面临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比如保险,转移风险,自留风险即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动承担风险。适用于发生概率小,且损失程度低的风险,在损失发生时保险公司只是起到了组织分摊损失的作用,并且因有效的组织风险损失分摊获得了相应的报酬,保险人要保证兑现它的承诺就必须对风险发生的频率有准确的估计。如果估计发生的频率低于实际发生的频率,保险人就可能因入不敷出而无力履行自己的诺言,保险人通过大数法则估测风险发生频率,为此要尽可能扩大风险单位数,并且风险事件必须是随机事件,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条件,将来该事件的发生条件与以往的条件基本一致,保险是以风险损失分摊机制为基础的,而这一机制的成功运作需要集合相当数量的同质风险,集合众多经济单位或个人所面临的同质风险,保险风险损失分摊机制的成功运作要求专门的组织机构来进行操作和营运管理,营运风险损失分摊机制的组织机构,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可以以保险的方式进行处理,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必须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经济单位和个人要获得保险保障就必须缴纳必要的保险费。
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个别经济单位或个人的角度出发,保险是处理风险的一种经济方法,它具有使自己所承担的风险损失最低的特点,经济性,风险损失分摊机制得以实现是建立在有效测定风险发生频率的基础之上的,其所运用的数理统计工具具有较精确的科学性,科学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互助机制,一旦个别经济单位或个人遭受风险损失,则其他经济单位或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用来为其提供补偿,互助性,从法律的角度看,投保过程即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签定了保险合同,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交换关系,保险通过将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并有效地运作基金来实现对遭受风险损失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经济保障,保险人利用风险损失分摊机制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并没有减少损失,而只是把损失平均化了,保险基金的基本用途就是根据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约定,在特定风险发生后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风险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对遭受风险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是保险的目的,分摊风险损失只是实现经济补偿的一种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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