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利率则主要是用于保险公司计算自己的准备金负债金额。保险公司将某张保单未来可能产生的成本支出使用准备金评估利率进行折现,从而预判一下在当前时刻公司应该为这张保单预留多少的准备金。从表面上看,评估利率并不直接作用于保险产品定价,后续该利率的变动对于已经签发的保单也没有任何实质影响(从投保人的角度看),因为要为一张保单预留多少准备金完全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事情。但是,评估利率的变动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负债金额的大小,进而影响保险公司前期利润的释放。
因为保险公司负债的金额越大,意味着保险公司未来可能要承担的理赔支出就越多,前期可以释放的利润就越少。假如保险公司使用的评估利率过高,计提的准备金过少,那么一旦未来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变动,就有可能会出现“资不抵债”的风险。所以,保险监管部门通常会对评估利率设定一个上限,以防公司过分激进,在准备金评估中使用一个过高的折现率来算得一个过低的负债金额,“粉饰”自己的财务报表。根据保险监管部门2013年8月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果一款普通型的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比银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率上限(3.5%或4.025%)低,那么只需要向银保监会报备即可;如果预定利率比银保监会规定的评估利上限(3.5%或4.025%)高,那么就要想银保监会报批。而向银保监会报批的结果,就是不所以,行业内通常把“评估利率上限”当作是“预定利率上限”。2013年8月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普通型人身保险(重疾险、寿险、两全保险等属于此类)保单评估利率为3.5%。
普通型养老年金或保险期间为10年及以上普通型年金(即市面上常见的非分红年金险)保单评估利率为4.025%,即3.5%的1.15倍。所以,这就是市场上一直在说的“4.025%定价的年金险”的由来。银保监会今天(8月30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正式将长期年金险的评估利率上限由之前的4.025%降为了3.5%,与普通型人身保险相同,意味着在接下来很长的一段时间中。
银保监会将正式不会再批核4.025%定价的年金险,市场上也不会再有新的4.025%定价的年金险出现。而随着市场利率和投资收益率的不断降低、法定责任准备金计提金额的上升,一些感受到“利差损”风险压力的保险公司也会陆续停售其在售的4.025%定价的年金险。以后还会不会有收益类似或更高的保险产品出现呢?按照目前的全球经济形势来看,这类产品的再次出现至少要等到下个经济周期。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几十年。下个经济周期,您愿意等吗?
商业年金是合同性产品,购买时就已经确定领取额度,不同于社保,领取不确定。合同有效期间可以随时通过保单贷款实现变现,而且不影响未来收益及养老保障。养老金领取过程中可通过减保方式随时提升领取金额,同时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选择结束合同,并领取剩余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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