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梁辰与梅影无法就该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诉诸法律,则法院会根据上述规定判决房屋归梁辰所有,梅影仅能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部分的增值。事情变成这样,是我们大家都不愿意接受的。那么,带着丰厚嫁妆结婚的女性要问了,有没有办法让自己因为婚姻失败遭受的损失降到最小呢?一句话问到笔者的心坎,如果每一位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娘能想到这个问题,并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该让多少父母避免家财因子女婚姻失败被瓜分的命运啊!如果梅影通过银行转账将77万元嫁妆转账给梁辰的债主,备注:代梁辰还款,并让梁辰签字确认代为还款之事实,则一旦梁辰翻脸,凭着这样的证据链,梅影可以向梁辰主张还款,并能获得法律支持;如果梅影不希望梁辰感觉到被防范,可以直接把银行卡交给梁辰,提出加名要求,或者与梁辰约定房屋属于双方共有,并办理协议公证;如果梅影的父母换一种方式陪嫁,以自己为投保人、以梅影为被保险人,为梅影购买重疾险、人寿保险,则能避免77万元与梅影婚后财产混同,且能真正保障父母的关爱陪伴梅影一生。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由梅影抚养,房子归梁辰所有,梅影仅分得婚后还贷及相应部分的增值,77万元嫁妆因为一段并不幸福的婚姻飞灰湮灭了,拿到判决的那一刻,梅影一声叹息。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要被保险人同意吗?我们先看一个案例:陈宏,38岁,是河北某制药公司中层管理人员。2014年,陈宏的妻子吴静作为投保人,给丈夫陈宏购买一份50万保额的终身寿险,保单身故受益人写明为陈宏父亲。就在上个月,陈宏不幸罹患肝癌,吴静考虑丈夫时日不久,就考虑把这份终身寿险的身故受益人改为自己,但又无法跟丈夫和家人明说,那问题来了:吴静作为投保人能自己去变更受益人吗?那么,我国保险领域立法上,对保单受益人变更上有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呢?当然有。按照2015年12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大家可以看到,在我国,被保险人对受益人变更享有完全的决定权。所以,吴静作为投保人私自变更保单受益人,事前或事后均未经被保险人陈宏同意,那么该变更是无效的。有的朋友认为,保单投保人是妻子吴静,她拥有这张保单的所有权,所以自己就拥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还有的朋友认为,人身保单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所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应该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否则变更行为无效。但是要提醒大家:“被保险人拥有变更受益人的决定权”是我们中国的一大特色。因为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中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用“投保人拥有变更受益人的决定权”模式,比如德国和日本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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