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友自在年金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年金和满期金的保险责任。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满期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一、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一)2、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三年、六年、十年或十五年,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趸缴,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 = 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领取的年金(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 累计已领取的年金二、全残保险金对于本合同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和非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一)意外全残保险金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释义二)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释义三)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四)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释义五),则本公司将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三年、六年、十年或十五年,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①计算;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趸缴,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②计算:① 本项金额 =(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领取的年金)120%(百分之一百二十)② 本项金额 =(趸缴保险费 - 累计已领取的年金)120%(百分之一百二十)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后)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三年、六年、十年或十五年,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①计算。
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趸缴,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②计算:① 本项金额 = 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 - 累计已领取的年金② 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 累计已领取的年金(二)非意外全残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非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2、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三年、六年、十年或十五年,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投保人选择保险费的付费年限为趸缴,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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