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长享自在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释义一)并因此于上述的九十日或之后满足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则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一次性护理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这九十日的时间称为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一次性护理保险金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释义二)发生前述情形的,无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一次性护理保险金的等待期;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一次性护理保险金无等待期。二、长期护理保险金对于以下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若该二项同时发生,则以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1、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因该特定疾病首次满足该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则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 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在每年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释义四)给付特定病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年的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金额等于被保险人首次符合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再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不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护理状态要求,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再次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护理状态要求。
(2)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十次;(3)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所承保的特定疾病共有十六种,具体疾病名称、疾病定义及疾病护理状态要求可于本合同附表一中查询。因同时或先后确诊多种特定疾病且满足相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2、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释义五)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 - 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中 1-4 级等级的伤残,被保险人即满足本合同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护理状态要求首次符合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在每年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给付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每年的意外伤残长期护理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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