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生效日后的任一保单年度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我们认可的检测服务机构(见 9.4)进行检测并按我们的要求将当年度检测报告(见 9.5)上传给我们。
且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检测当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前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则我们在您上传给我们检测报告后的下一个保单年度,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核定检测奖励保险金额。同一个保单年度内,检测奖励保险金额以一次为限。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子宫颈原位癌,我们将豁免子宫颈原位癌确诊日后的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子宫颈恶性肿瘤、子宫颈原位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子宫颈恶性肿瘤保险金”。
“子宫颈原位癌保险金”和“子宫颈原位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发生继发性(转移性)子宫颈恶性肿瘤、子宫颈原位癌;(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13);(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9.14);(6)遗传性疾病(见 9.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9.16)。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子宫颈恶性肿瘤或子宫颈原位癌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至第(6)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子宫颈恶性肿瘤或子宫颈原位癌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在申请子宫颈恶性肿瘤保险金、子宫颈原位癌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同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