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两名被保险人先后身故,在最后一名被保险人身故后,则本公司将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总金额等于身故时间较晚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两名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或者无法确定两名被保险人身故的先后顺序,则本公司将向两名被保险人各自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 50%(百分之五十)的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总金额等于两名被保险人身故时各自有效保险金额的较大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第四条 投保年龄、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减少本合同的两名被保险人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所承保的任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七十岁(释义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减少一名被保险人的,应在两名被保险人均生存时提出,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的,本公司将在本合同的批注上载明留存的被保险人,若该留存的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身故的,则本公司将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总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及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本合同生效日期计算。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而设立的账户。本公司将自本合同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
在个人账户建立时,初始个人账户价值等于首期期交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此后,个人账户价值将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奖金、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而增加;随着风险保险费的收取、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部分领取费用的收取而减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结算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个人账户。本公司每月对个人账户价值结算一次,根据结算日后宣布的结算利率(释义七)计算在结算期间累计的结算利息。若本合同在结算日之前终止,则本公司有权将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自上一结算日至合同终止日按不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释义八)计算并累积。
风险保险费是指本公司对本合同承担身故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并通过扣减个人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风险保险费的计算基础是风险保额。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风险保险费的收取和计算按情形具体约定如下:(1)若两名被保险人均生存的,本合同不收取风险保险费;若两名被保险人中发生任一被保险人先身故的,自该先身故的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收取风险保险费,并按未身故的被保险人的风险保额计算,其风险保额等于该被保险人的有效保险金额扣除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余额。(2)若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将两名生存的被保险人减少为一名被保险人的,自本公司批准同意减少为一名被保险人时起收取风险保险费,并按留存的被保险人的风险保额计算,其风险保额等于该被保险人的有效保险金额扣除个人账户价值后的余额。
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详见本合同所附的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在每月的生效对应日(释义十),本公司按上一个月的生效对应日次日至当日的实际天数从个人账户中收取风险保险费。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如果有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本公司也同时收取。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