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 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17周岁 (见9.2)。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2.3 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9.4)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见 9.5),本合同终止:(1)身故或全残(见 9.6); (2)重大疾病(见 9.7); (3)少儿特定疾病(见 9.8); (4)少儿罕见疾病(见 9.9)。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中症疾病(见 9.10)(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担给付该项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及该项中症疾病的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轻症疾病(见 9.11)(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担给付该项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该项轻症疾病的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3.1 基本部分 以下责任为基本部分: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该保单周年日),被医院(见9.12)的专科医生(见 9.13)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 9.14) (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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