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75周岁(见9.2)。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上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4%)。 2.2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如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的,则我们不接受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您可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保单周年日前一个月内向我们申请增加本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 (1)本合同交费期内; (2)本合同生效已满一年; (3)距上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日间隔满两年; (4)不晚于第十个保单周年日。
但交费期满日(见 9.4)前一年内不得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以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按照申请时本公司的规定补交有关 费用。 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为限。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 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9.5)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见9.6); (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于交费期满日之前(含)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合 同终止: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返还比 例;(2)本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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