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相关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
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至65周岁(见9.2)。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2 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可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上,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当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9.4)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见 9.5),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身故; (二)重大疾病(见 9.6); (三)中症疾病(见 9.7);
(四)轻症疾病(见 9.8)。 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如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 基本部分(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被医院(见9.9)的专科医生(见9.10)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9.11)(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双方约定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见9.12)(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中症疾病确诊日后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双方约定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三)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9.13)(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主合 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双方约定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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