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批单上
载明。1.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前一日24时止。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3.1 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3为 17 周岁及以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4(不计息);(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5。 如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为18周岁及以后身故,且本合同交费年期(交费年期 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未满的,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乘以下表所示对应比例: 被保险人身时到达年龄 比例 18 周岁-40 周岁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被保险人在到达年龄为18周岁及以后身故,且本合同交费年期已届满,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乘以下表所示对应比例: 周岁:指按照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单周月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得到的年龄。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基本保险金额变更情形,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所对应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示,如因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重新计算。 保单年度指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比例 18 周岁-40 周岁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基本保险金额×(1+3.5%)(保1.3.2 满期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120% ×(1+3.5%)(保单年度数-1)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不给付的情形 在哪些情况下,我们不予给付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 品6、酒后驾驶7;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 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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