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释义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1 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书、变更申请书及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书面文件共同构成。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 2.2 合同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分期且月交方式交费的,首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
的次日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对应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2.3 犹豫期内合同解除(犹豫期)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可以书形式连同保险合同向我们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利的,解除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式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如受益人于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解除权利。 3.我们提供的保障 3.1 保险金额和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批单)上。 3.2 投保人年龄限制1、合同生效对应日:指我们签发本保险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期。如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合同。投保人年龄下限为十八周岁3,投保人年龄上限为至交费期满不超过七十周岁。3.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3.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3.4.1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4。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当时的现金价值5。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导致本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以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下列《给付比例表》对应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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