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雁门关两全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计算。1.3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含)至 65 周岁(含)。不同交费期间及保险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见 9.3)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9.4)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本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无息)。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险合同满期日,且未发生其他导致本附加险合同 项金额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一)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二)本附加险合同年交保险费(无息)。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 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四)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6);(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8),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9)的机动车(见 9.10);(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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