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长城雁门关护理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 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含)至 65 周岁(含)。不同交费期间及保险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 符,您可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见 9.3)以外的原因导致疾病且经专科医生(见 9.4)明确诊断初次患(见 9.5)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见 9.6)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向您返还本主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一)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二)达到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程度。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长期护理保险金(一)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因该特定疾病首次满足该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我们将于首次给付日(见 9.7)及之后每月的对应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所承保的特定疾病共有二十种,具体疾病名称、疾病定义及疾病护理状态要求可于本主险合同附表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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