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您”。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即“我们”。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您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超过 1 年期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您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的一定期间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我们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责任。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主险合同由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构成。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主险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180 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一)本主险合同终止。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二)(不含猝死(释义三))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基本责任一) 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5 次为限。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富德生命惠宝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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