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下述各项保险金中的“已交保险费”以给付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为准。 2.5.1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10.5)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身 故当时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等于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5.2 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医院(见释义 10.6)的专科医生(见释义 10.7)初次确诊(见释义 10.8)患上本主合同重度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一)内所界定
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项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有)和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有)同时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如果您未投保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主合同终止。如果您投保了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将逐期豁免本主合同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同时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2.5.3 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详见附录二)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与本公司约定投本项保险责任,并须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方能生效。您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时,须同时投保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2.5.4 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首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度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一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与本公司约定投保本项保险责任,并须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方能生效。您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时,须同时投保第二 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2.5.5 中度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中度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三)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中度疾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中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中度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主合同重度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度疾病,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
度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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