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2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见9.2)。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 90 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9.4)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包括: (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 9.5); (二)被保险人被医院(见 9.6)的专科医生(见 9.7)初次确诊(见 9.8)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 9.9); (三)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见 9.10); (四)被保险人被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 9.11);
(五)被保险人被认定为达到疾病终末期(见 9.12)。 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 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 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责任 本合同基本保险责任包括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六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该日)前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和现金价值(见 9.13)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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