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全球新政下的税务管理CRS背景介绍01中国执行CRS的方法02我的税应该交给谁?03中国外汇管理办法解析04CRS与FACTA的区别05CRS背景介绍长安CRS背景概述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翻译为“共同申报准则”,又称“统一报告标准”鉴于全球财富累积速度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纳税人的资产藏于海外,各国海外逃漏税的情况愈发严重,使得各国希望出台一个多边条约,以提高税务透明度,打击跨境逃税行为。
CRS的提出者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就是OECD(经合组织)。而概念是来自美国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CRS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正循序渐进地在各国实施,有望在2018年完全覆盖所有的成员国。虽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范本,但发起CRS的组织OECD提倡各成员国应按照要求,签署公民信息交换的协议。1、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信息;2、由该国(地区)税务主观部门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地区)税务主管部门开展信息交换CRS操作方法CRS背景概述CRS签约国及交换内容1、经合组织的大力推动下,CRS是大势所趋,目前加入的国家及地区106个,未来将会更多,企图寻找避开CRS信息交换的国家(地区)是不现实的。2、所在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CRS的金融机构会被其他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视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如果在合作税收管辖区开户,会被穿透式监管最后的实际控制人根据经合组织(OECD)发布的消息,中国已经依据《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第29条之规定,将《公约》效力正式扩大于香港和澳门两地。《公约》在2018年9月1日正式在香港和澳门两地生效实施。简而言之就是,香港和澳门将从此前CRS实施的“双边模式”转变为“MCAA模式”,也就是“多边协议模式”。
CRS项下的影响人群范围海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群通过持有海外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群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职人员在海外买了大额人寿保单的高净值客户已经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高净值客户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金融财富机构从业人员已经移民的中国人群高净值及超高净值人士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高净值人群一般指资产净值在600万人民币资产以上的个人,高净值人士全球范围内的资产将曝光于国家税务机关。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从业公司,CRS项下的信息交换是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交换,金融机构为客户全球资产配置将带来考验客户咨询下从业人员要有足够的专业度应对CRS的影响。中国执行CRS的方法长安中国执行CRS的方法中国大陆地区CRS信息交换的对象非居民个人包含外籍人士、拿了外国国籍的人、移民持有外国绿卡(即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没有外国国籍也没有外国绿卡但在外国已经停留超过一定天数的人,这三类视为非中国税收居民;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企业之外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再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一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中国非居民,且为非金融机构,同时满足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要求,则被判定为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有非居民个人控制的消极非金融机构
中国执行CRS的方法中国大陆地区CRS信息交换的判定方法一家非金融机构被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则会排查其实际控制人,如其实际为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将会被信息交换非居民个人控制的消极金融机构非居民是指非本国的税收居民非居民个被认定为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如果在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账户超过一定额度,则会被信息交换;企业身份判定金融机构将判定为非中国税收居民,则将金融账户信息上报给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将会将其信息交换给所在税收居民国(地区)政府居民身份判定中国执行CRS的方法在中国大陆信息交换的金融机构类别存款机构保险机构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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