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了!--父母如何为已婚子女购置房屋张先生与王女士都是退休人员。儿子前年结婚之前,二人支付首付款为儿子购买了一套一居室住房,结婚后贷款由儿子儿媳在偿还。现在儿媳妇怀孕了,考虑到孩子出生之后需有一方父母帮忙照顾,现有住房不够三代同住,因此打算再为儿子出资购买一套两居室住房。
儿子和儿媳的收入大多数用于还小房子贷款和日常支付了,小房子是学区房,又不舍得出售。因此,有一定积蓄的张先生与王女士想为儿子新换两居室出资。夫妻两个从去年就开始为儿子寻找合适的房源,而且他们平日还是比较关注《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当时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所以,那个时候夫妻俩并没有任何担心。由于没有太满意的房子,去年就没有买。今年刚好有一套合适房源,正要买入,没想到《民法典》和配套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又有了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新法规对于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况做出了重要的变化,即按照如下原则处理:① 约定优先。
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可以约定房屋产权归子女个人所有,子女与配偶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等等。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出资买房时如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就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处理。② 没有约定,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协议确认系赠与一方。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没有约定的,房屋是夫妻婚后购买的,原则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凭一方父母出资行为以及产权登记,不再能认定房屋的权属为个人财产。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出资仅是赠与给子女一方,父母及其子女需出具明确赠与合同作为书面证据。简而言之,现在《民法典》和配套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让张先生和王女士夫妻二人犯起了难。一方面,希望儿子和儿媳能够夫妻恩爱,家庭幸福;另一方面,又顾虑如果儿子和儿媳因为感情不和无法继续生活,儿子婚后出资购买的这套房产,岂不是就会被儿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出去!
作为普通工薪阶层,为儿子购买两居室的出资需要支付夫妻二人大半生的积蓄。怎么能防止儿子和儿媳离婚时自己家的财产不会受到损失?张先生和王女士的顾虑代表了很大一部分老百姓的想法。一方面现在房产占据家庭生活支出的主要份额,甚至需要两代人的奋斗,这种顾虑是人之常情;另一方面,夫妻结婚组建家庭后,就成为了一个整体,都在为家庭努力奋斗。双方签署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往往与人们传统的婚姻观念相融度不高,也容易在夫妻之间产生隔阂。有鉴于此,建议张先生与王女士和儿子选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先生与王女士在某银行账号下的存款赠与给儿子一人,用于购买某地点房产的出资,儿子使用该笔资金所购买的房产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儿子与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合同公证后,张先生与王女士根据合同约定的赠与方式转账支付资金,并保留转账凭证。在儿子与儿媳之间没有发生感情纠纷的情况下,赠与合同公证书与转账凭证等证据均可由张先生与王女士妥善保管,一旦儿子与儿媳之间因感情不和对房产分割发生争议,就可以作为证据出示。赠与合同公证是一种常见的公证事项,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有利于稳定各类财产关系、防范赠与产生的纠纷、保护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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