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认定的相关问题 继承权主体的相关问题继承权丧失的相关问题1PART1部分遗产认定的相关问题 第1122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民法典》《继承法》《民法典》继承编的这一修订将遗产范围在立法上采取概括式规定,改变了继承法采取的“列举+概括”形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避免发生法律属性争议的弊端。保险金、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财产符合规定的,都可作为遗产继承。1、遗产的定义及范围?2、夫妻间如何认定遗产?《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与《继承法》基本一致)例:王二婚后挣了100万,不幸去世。
该100万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50万是他妻子的个人财产,剩下的50万才是他的遗产。开始继承后,他妻子又可以对王二50万的遗产分一份。即配偶可以分两次财产,第一次分一半(夫妻财产),第二次按比例分(配偶遗产)。PART 2部分继承权主体的相关问题 2、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遗产?有权《民法典》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1、女儿能否分家产?能。《民法典》第1126条及《继承法》第9条都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女儿可以分家产。婚前出生的孩子、婚后出轨生的孩子,都有权作为子女参与继承;即使没有血缘关系,收养的孩子、抚养的继子女,也都有权作为子女参与继承。总之,不一定是亲子女、亲父母、亲兄弟姐妹才能参与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4、外甥子女、侄子女是否可以参与继承?特定情况下可以。《民法典》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3、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是否有权继承遗产?特定情况下可以。《民法典》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地位四舍五入近似于亲子女。该条是《民法典》新修订的代位继承,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地位四舍五入近似于亲子女。被继承人没有遗嘱、遗赠或者遗赠与扶养协议等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死者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该侄、甥无论兄弟姐妹多少,只能共同代位继承自己父母应继承的份额侄、甥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侄、甥代位继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这一新变化有利于延伸孝道,使亲情关系更加和睦,旨在最大程度地保障权利人的私有财产权,使财富在家庭范围内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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