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内家族信托强制执行第一案看家族信托操作中给予的启示PART 1部分“国内家族信托强制执行第一案”重磅首例!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近日,一则“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刷爆朋友圈,这是去年年底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个执行异议案件,涉及到一个家族信托,这是首例涉及国内家族信托的案子,也是首例国内家族信托财产被法院冻结的案例,非常有借鉴意义。强大的家族信托要失效了吗?国内家族信托究竟能不能保护家族的财富?这是个民事纠纷,我们为大家梳理出涉及到家族信托的部分。?1977年的杨女起诉1983年张女获得「不当得利」,过程中要求法院保全财产,法院遂查封、冻结了张女名下的财产。其中,冻结的财产就包括张女作为委托人、其与另一人胡男非婚生张儿作为受益人,在国内设立的家族信托财产1180万元。案件:1180万元家族信托财产被冻结
原告:杨女夫妻关系被告:张女胡男育有非婚生子张儿经过1:被告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信托资金的冻结对冻结行为,张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信托资金的冻结。张女的理由是:1、冻结是违法的从保全合法性的角度分析,案涉信托资金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应对其实施财产保全,已保全的应立解除。根据《九民纪要》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案涉信托并不涉及《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法院保全错误。△图:《九民纪要》即《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五条△图:《信托法》第17条2、冻结是不人道的该家族信托是胡男(原告杨女丈夫)出于法定的抚养义务,为他与张女的非婚生子张儿设立,基金所获收益用于张儿的生活、教育等开销。现法院不仅冻结张儿母亲张女名下所有银行卡的资金,更冻结上述信托基金的资金和收益,直接导致张儿丧失唯一生活来源,造成案外人张儿生活困难,违背人道主义。
张女认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如果独立,按照《九民纪要》,法院就不能采取保全,就应该解冻。被告:张女胡男非婚生子张儿经过1:被告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信托资金的冻结经过2:法院驳回被告的解冻申请不过,法院貌似没回应关于信托财产是否独立的说法,依然驳回了张女的解冻申请。法院认为:1、冻结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不违法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为避免委托人转移信托受益权或信托理财回赎资金行为,法院依杨女的申请于信托期间内对案涉信托的所有款项进行了冻结,要求受托人停止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该冻结措施不涉及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不影响信托期间内受托人对张女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等信托业务活动,只是不得擅自将张女的本金作返还处理,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因此,上述保全信托合同项下资金不违反《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对信托基金收益部分的冻结,应由受益人提出异议,而非委托人张女法院对信托基金收益的冻结,根据已查明事实,上述信托利益受益对象即信托基金受益人为案外人张儿,如认为法院执行行为损害信托基金受益人的权益,可由案外人张儿向法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因此,张女提出此项异议,主体不适格。
故张女代儿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信托资金信托资金和收益权的冻结经过2:法院驳回被告的解冻申请最终,法院中止了对信托收益的执行,即信托可以继续正常向受益人张儿支付生活费,但依然驳回了张女对信托资金解冻的申请,以防受托人擅自将信托本金返还给张女。法院的理由是:1、对信托基金收益权的冻结可以解除,案外人张儿对此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对案外人张儿提出解除对信托收益的冻结,法院认为,杨女与张女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不属于《信托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所以,案外人张儿对信托基金收益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依法应中止对信托基金收益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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