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法》箭在弦上保单/继承/发展/权益保单和信托会被强制执行吗?前言202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提请审议,当《草案》正式生效后将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坚实的保障。随着信息透明度的提升,投保人因无法清偿债务,成为被执行人时,保单是否会被强制执行一直都是热点话题,《草案》对此也做出了回应。本次对“保险事故发生前”,保单的财产性权益的可执行性进行分析,不对“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金的可执行性进行讨论。
1、人身险保单是可执行财产人身险保单兼具储蓄型和保障性功能,各险种因保障责任内容不同,功能侧重点不同。有些人身险,如意外险、重疾险等,以对人身保障功能为主;某些人身险,如增额终身寿险、年金险、两全险、教育金等,储蓄理财性质明显无论哪种类型的人身险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都是基于所交保险费而来,是属于投保人的个人财产性权益。按照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获得保单现价。故而,当前司法执行中已达成共识,人身险保单可作为投保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59条再次明确这一观点,人身险保单为可执行财产。2、人身险保单作为最后执行财产《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59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保险公司解除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依据本节规定执行其享有的现金价值债权。也就是说,保险不是首先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均执行完毕后,债权人的债权仍不能完全清偿时,才可以执行人身险保单。3、受益人可赎买保单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人身险保单的合同关系较为复杂性,保单被强制执行势必影响受益人的权益,所以在人身险保单执行时可以给予受益人赎买保单的机会,此处的受益人包括被保险人和身故受益人。受益人支付相当于保单被执行可提取的价值,即保单现价后,可以取代保单原投保人成为保单的投保人,继续保留这份保单。当然,如果受益人不愿意支付保单现价,法院可以继续强制解除保单。鉴于人身险保单执行涉及不同险种,不同权益人,纯保障型险种的现价较低、多险种叠加时更为复杂,且涉及被保险人切身保障利益,后续保单执行具体操作仍有待实践中探讨。《民事强制执行法》箭在弦上,保单会被强制执行吗?同保单不同命同保单不同命浙江和江苏
保单完全可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划扣保单退保后的财产权益,也就是强制执行现金价值,不论投保人是否同意退保;广东如果投保人同意退保,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人民法院不能强制退保。广东省高院从保单的人身属性出发,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投保人退保,所以无法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民事强制执行法》箭在弦上,保单会被强制执行吗?上海的继承和发展**年*月*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人寿、**人寿上分、**寿险上分、**人寿上分、****人寿、**人寿上分、**保险上分、**人寿上分等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形成《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
上海的继承和发展①各保险公司应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或划扣被执行人人身保险产品的财产利益。核心要点01投保人(被执行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同一人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冻结或划扣保单的财产利益;投保人(被执行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一致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赎买保单的权益,即支付保单的现金价值从而维持保单的效力。核心要点02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及医疗费用保险一般不作划扣。核心要点03上海的继承和发展纪要采取了浙江和江苏对保单执行的态度,纪要是上海高院同国内主要人身保险机构达成的一致意见,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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