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规划:权利代位权利代位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事故由第三者责任方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受损而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以后,其向第三者责任方享有的赔偿请求权依法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权利代位是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的必然要求和结果。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固然应该得到补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应该因第三者的介入而改变。但若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金后又从第三者责任方获得赔偿,则其可能反因损失而获利,这显然与损失补偿原则相违背。
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同时也为了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后应将其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这正是权利代位的立法本意。基于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权利代位的产生权利代位的产生是有一定条件的保险人要获得代位求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被保险人才依法或按合同约定对第三者责任方有赔偿请求权,也才会因获得保险金而将该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因此,如果没有第三者的存在,就没有代位求偿的对象,权利代位就失去了基础。
二是由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只有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履行了赔偿责任以后,才取得代位求偿权。换言之,对第三者求偿权的转移是随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而发生,而不是随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发生。因此,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可以行使此权利,从第三者处获得全部或部分赔偿,但其应该将此情况告知保险人,以减免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权利代位的范围即其向第三者责任方求偿的金额保险人行使权利代位的范围以其赔偿的保险金为限。
这是由权利代位与保险赔偿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其获得权利代位的条件,权利代位的目的是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非对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权利的剥夺。所以,保险人从第三者那里可以得到的代位求偿金额以赔偿的保险金为限,超出保险金的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的范围如上所述,第三者责任方的存在是权利代位产生的前提条件。因此,应对第三者的范围作出界定,以明确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这里的第三者是指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保险人都可以实施代位求偿权但对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范围,许多国家的保险立法都有限制,其共同的规定是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我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因为他们与被保险人有一致的经济利益关系,若因其过失行为所导致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对其有求偿权的话,实际上意味着向被保险人求偿。也就是说,保险人一只手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另一只手又把保险金收回,实质上保险人并未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为什么做这样的限制?权利代位中被保险人的义务也就是说,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始于被保险人,保险人只是代替被保险人行使此权利。
保险人在权利代位中对第三者责任方的求偿权是因履行保险赔偿责任而由被保险人转移的。被保险人是受害者也是知情者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以维护保险人的利益。为此,?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不得妨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不得妨碍保险人行使该权利,以维护保险人的利益。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