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划经济时期的五保供养制度后,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国家制度创立,建立了“老农保”制度。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削弱,要求我国尽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民养老的目标。近年来,我国政府在解决城乡居民养老问题上取得了突出成就。为建立更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城乡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险,2009年9月,国务院全面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2011年7月,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镇居保”)试点工作。为了进一步整合和优化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合并“新农保”和“城镇居保”,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度合并后,农村养老保险的统计数据难以单独分离出来,本章主要探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其保障水平情况,从而了解农村养老保障问题。
第一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农村养老保险是改善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保证。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大致分为五保供养、“老农保”、“新农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多个阶段。一五保供养制度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持农村的社会稳定,我国借鉴苏联经验,将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依托集体经济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1953年,农业合作化开始迅速发展,政府开始针对农村生活困难的老人实行社会救济制度。
1956年出台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要对老弱孤寡残社员做到保吃、保穿、保烧(柴火)、保教、保葬,并明确提出合作社从集体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公益金作为帮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社员时的资金来源,自此,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雏形即五保供养制度初步形成,它以农村集体经济为基础,对符合条件的人群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起到了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作用。1958年,集体经济作为承担五保供养责任的主体,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五保户会按照全社每人一年的平均劳动日数计工分进行补助,对老弱孤寡残社员也会安排专人照顾。但此时期的“一大二公”思想、按需分配的平均主义是当时的经济基础难以承受的,全国多数敬老院停办,农村养老政策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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