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护理保险政策沿革 2006 年 6 月,原保监会审议通过《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 确护理保险为商业保险公司可经营的健康保险产品。此后,随着 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和失能人员数量的增长,除了在社保层面建设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之外,国家也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商业护理 保险发展,以满足失能人员护理需求。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关于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的开发监管,原保监会和原银保监会 也在多个文件中提及并加以规范。2016 年 9 月,原保监会发布 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 发〔2016〕76 号,以下简称 76 号文);2017 年 5 月,原保监会 发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 监人身险〔2017〕134 号,以下简称 134 号文);2019 年 11 月, 原银保监会出台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 年第 3 号), 重申了护理保险作为健康保险的大类险种,对其进行了规范,具 体包括护理保险的定义、给付条件、保障责任、保险期间、等待 期等。
2020 年 1 月,原银保监会等 13 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社会服务 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0〕4 号),提出研 究建立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 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2023 年 3 月, 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 务试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33 号),决定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试 点期限暂定两年,经营普通型人寿保险的人身险公司均可参与转 换业务试点,明确要求参与试点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转换业 务运营体系及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和合规性考核,做好 数据积累分析、信息披露和试点进展报告。
二、商业护理保险发展概况 (一)发展历程 自 2005 年国泰人寿推出我国第一款商业护理保险产品以来, 护理保险在我国健康保险市场中占比长期低于 1%,与商业健康 保险快速发展的趋势相比形成显著差异。2013 年我国启动普通 型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商业护理保险以一种快速返还类理 财型保险的方式投入市场,使商业护理保险经历了一段爆发式发展的时期,图 4-2 体现为 2013 年至 2021 年保费增速和占商业 健康险比例的快速增长。 在 2018 年以前,商业护理保险市场相对不够规范,大多数产 品虽然以长期护理为名,但并不能真正实现长期护理的功能;只 有少数产品以失能或失智作为保险金的触发标准,属于严格意义 上的护理保险产品。76 号文和 134 号文实施之后,监管部门要 求商业保险公司不得将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在保险 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 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并要求各保险公 司对现有护理产品进行整改。监管政策趋紧使得商业护理保险逐 渐回归保障,大量产品停售,保费规模在 2017 年和 2018 年间大 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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